和平现在就只能发布第3个方法斩首行动,对习近平的斩首行动,对待习近平这种执迷不悟的魔鬼就要比魔鬼更魔鬼,全国人民都可以参与···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中华永久和平国建国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3天(1月1日到1月3日);
(二)春节,放假10天或11天(农历十二月二十八到次年正月初八);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民主运动节,放假1天(6月4日);
(七)中秋节,放假3天(农历八月十五、十六、十七);
(八)国庆节,放假7天(10月1日、2日、3日、4日、5日、6日、7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1天;
(二)青年节(4月15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1天;
(三)五四运动纪念日(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1天;
(四)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五)中国和平解放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1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中华永久和平国建国之日起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