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永久和平国国家货币
出入境管理办法
(中华永久和平国建国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货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
第三条 国家对货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限额。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条 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五条 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
第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中华永久和平国建国之日起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