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宪法
中华永久和平国建国之日起开始生效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联邦行政区的基本权利
第一节 香港联邦行政区
第二节 澳门联邦行政区
第三节 台湾联邦行政区
第四节 其他联邦行政区
第三章 联邦行政区的加入和退出
第五节 联邦行政区的加入方法
第六节 联邦行政区的退出方法
序 言
中华永久和平国是一个向往世界和平、没有战争、没有饥饿、没有贫穷、没有压迫,人人都可以幸福快乐的过好自己的人生,努力创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世界,最崇高的理想是通过美好的政治制度,把地球家园打造成为人类文明共同的伊甸园世界。中华永久和平国是和平先生于公元2023年1月28日建立的国家,以和平主义治国思想为根基,运用民主、法治、廉政、福利、民富国强的政治理念建立的国家制度框架。并且通过和平公民群体世世代代的传承,保障美好的治国思想制度永远延续下去,让世界各国人民的美好幸福生活能够天长地久。
总 纲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宪法必须遵守的联邦成员有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其他的联邦行政区,所有联邦成员以永久和平国和联邦的名称经营管理联邦区域,所有联邦行政区在联邦宪法的规定下可以自行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联邦行政区制定的法律行政法条文与联邦宪法有冲突的,以联邦宪法为准。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办公厅对接和参与各联邦行政区规定的具体事务,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宪法的全部立法权归属和平或4名接任人、中华永久和平国公民投票中心全体公民最终所有。
本联邦宪法的修改增加删除内容:由和平或4名接任人、300个以上的省长市长、中国国会五分之三以上的国会议员、中国国会五分之三以上的政协委员、单个联邦成员30位以上最高行政长官或最高军队长官、所有联邦成员五分之三以上最高行政长官,以上六方任意一方提议可以发起修改联邦宪法,任意一方每5年只能发起一次申请。并由和平或4名接任人、要修改的联邦区域成员30位以上最高行政长官或最高军队长官、中国公民投票中心以全国18岁-65岁投票权公民的60%以上的人数通过(投票期限6个月之内,男性必须占总票数20%以上)。如果中国公民投票中心出现问题无法修复时需要修改联邦宪法,将由和平或4名接任人、要修改的联邦区域成员30位以上最高行政长官或最高军队长官、少将中将上将和全体国会议员在人民大会堂70%以上人数通过。
联邦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香港联邦行政区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〇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中英联合声明》,确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中华永久和平国继承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切权力,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港英政府签订的法律。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永久和平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联邦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为主和一个国家一个制度为辅的一国三联邦”的方针,暂时不在香港实行和平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根据中华永久和平国宪法,规定香港联邦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香港联邦在中华永久和平国制度建立完善之前,全部先使用对香港联邦行政区规定的以下法律进行香港的联合管辖:《中华永久和平国香港联邦行政区基本法》,《中华永久和平国香港联邦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华永久和平国香港联邦行政区驻军法》,《中华永久和平国香港联邦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联邦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中华永久和平国香港联邦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联邦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中华永久和平国反分裂国家法》,《中华永久和平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关于中华永久和平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永久和平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华永久和平国国旗法》,《中华永久和平国国徽法》,《中华永久和平国国籍法》,《中华永久和平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永久和平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永久和平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在中华永久和平国制度完善之后,根据中国公民投票中心的反馈,再对香港进行重新规范。
第二节 澳门联邦行政区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中葡联合声明》,确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中华永久和平国继承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切权力,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葡萄牙政府签订的法律。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永久和平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联邦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为主和一个国家一个制度为辅的一国三联邦”的方针,暂时不在澳门实行和平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根据中华永久和平国宪法,规定澳门联邦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澳门联邦在中华永久和平国制度建立完善之前,全部先使用对澳门联邦行政区规定的以下法律进行澳门的联合管辖:《中华永久和平国澳门联邦行政区基本法》,《中华永久和平国澳门联邦行政区驻军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中华永久和平国反分裂国家法》,《中华永久和平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关于中华永久和平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永久和平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华永久和平国国旗法》,《中华永久和平国国徽法》,《中华永久和平国国籍法》,《中华永久和平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永久和平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永久和平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在中华永久和平国制度完善之后,根据中国公民投票中心的反馈,再对澳门进行重新规范。
第三节 台湾联邦行政区
台湾,福尔摩沙周边群岛和澎湖列岛(总称台湾),是中华永久和平国台湾人民必须守护的领域。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台湾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台湾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台湾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永久和平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联邦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台湾实行和平主义的制度和政策。根据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宪法,规定台湾联邦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台湾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台湾联邦行政区在中华永久和平国制度建立完善之前,全部先使用对台湾规定的以下法律进行台湾的联合管辖:《中华永久和平国反分裂国家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中华永久和平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永久和平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台湾联邦行政区维持现有军队经过协商后,中央政府的军队可以不在台湾联邦行政区活动。其他事项在中华永久和平国制度完善之后,根据中国公民投票中心的反馈,再对台湾进行重新规范。
第四节 其他联邦行政区
中华永久和平国除了31个省份和香港澳门台湾3个联邦之外,其他所有的联邦成员按照以下的宪法框架和中华永久和平国中央政府共同治理。加入的联邦成员可以优先得到中华永久和平国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联合投资、中国公民的消费支持、制度支持、教育支持、军事支持等。
联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行政区为自由、民主、法治的联邦制政府。
第二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行政区的主权属于中华永久和平国中央政府和联邦行政区公民。
第三条 具有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行政区身份证为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公民。
第四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行政区由香港、澳门、台湾等其他联邦组成。
第五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行政区各民族有保持与发展其文化、宗教及语言的权利。
第六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性、出身、语言、民族、宗教、财产、党派、政治见解有所差别。
第七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公民之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任何人非由司法或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受讯问刑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讯问、刑罚得拒绝并依法追究之。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公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告知本人及本人指定之亲友。并在法律规定之期限内移送该管法院处理。本人或他人亦得申请该管法院,于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拘禁之机关提审。法院对于此项申请,不得拒绝。逮捕拘禁之机关对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拖延。嫌疑犯之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有接受公正之法庭独立公开之审判,并进行辩护的权利。不得施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不得强自证其罪。
第八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强行进入或进行搜查。
第九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公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法审判。
第十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公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各个联邦行政区得依据各联邦情况,管理本联邦出入境。
第十一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公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出版及经营新闻媒体之自由。
第十二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公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
第十三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公民有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之自由。
第十四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公民有组织政党,开展政治活动的自由。政党须合法册。政党的经费来源和财务开支必须依法呈报。
第十五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公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
第十六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公民有选择职业之自由。
第十七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公民有组织工会、参加工会及罢工之权利与自由。
第十八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公民有依法获取资讯之权利。
第十九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公民有请愿、申诉之权利,有诉讼之权利。
第二十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公民年满十八岁有选举权,年满二十岁有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公民的财产权应予保障。除非为公共目的,依法定程序,并予以合理之补偿,不得剥夺任何人之财产。财产权之行使应无损于公共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公民有受国民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公民有依法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公民有依法纳税之义务。
第二十五条 凡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公民之其他权利及自由,不妨碍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宪法保障。
第二十六条 以下事项由中华永久和平国中央政府给联邦行政区立法并执行:
(一)外交、宣战、讲和、缔结条约;联邦区域内发生的外交、宣战、讲和、缔结条约由中央政府和联邦政府共同决定;
(二)国籍;联邦区域的公民以(永久和平国)加上联邦名称定义国籍;
(三)国防与军事;联邦区域的国防军事,中央政府驻军人数最多不得超过联邦区域总人口的0.1%,驻军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联邦政府自建军队人数最多不得超过联邦区域总人口的1%,联邦政府自建军队费用由联邦政府自行承担;
(四)货币;保留联邦的原货币体系,中华永久和平国货币可以到联邦银行兑换当地货币;
(五)税收;联邦行政区每年总税收的5%上缴给中华永久和平国中央政府;
(六)其他规范的联邦区域之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各联邦自行立法并执行之:
(一)法律及司法制度;
(二)教育制度;
(三)高级官员和议员产生办法;
(四)农、林、牧、渔业、矿业、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之管理;
(五)财政与税赋;
(六)土地制度与自然保育;
(七)劳工、社会福利及社会服务之管理;
(八)医疗卫生、体育、康乐事业之设置和监管;
(九)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之鼓励和保护;
(十)银行及金融管理;
(十一)公用事业及合作事业之管理;
(十二)慈善及公益事业之监管;
(十三)宗教组织及社会团体之册和活动;
(十四)公安警察制度;
(十五)公务员制度;
(十六)区域内地方自治制度;
(十七)度量衡及全国性调查统计之监管;
(十八)省、市、区之内航空、河航运、国道、国有铁路之管理;
(十九)航天、海运、跨联邦之管理;
(二十)其他不属于本宪法规定由联邦自行管辖之事项。
第二十八条 联邦行政区有权以「永久和平国联邦」名义与外国缔结非军事性协定,有权自行决定参加各种国际组织,设立驻外代表机构。
第二十九条 中华永久和平国中央政府可在各联邦派驻代表和设立机构。
第三十条 各联邦之间不得缔结军事性同盟或协定。
第三章 联邦的加入和退出
第五节 联邦行政区的加入方法
想成为中华永久和平国的联邦成员,需要满足以下发起方和审核方的最终投票结果:
加入发起方:由和平或4名接任人、300个以上的省长市长、中国国会五分之三以上的国会议员、中国国会五分之三以上的政协委员、所有联邦成员五分之三以上最高行政长官、待加入的联邦成员30位以上最高行政长官或最高军队长官,以上6方任意一方提议可以申请新联邦成员的加入请求进行投票,任意一方每5年只能对同一个新联邦成员发起一次加入申请。
加入审核方:由和平或4名接任人以及待加入的联邦成员30位以上最高行政长官或最高军队长官在人民大会堂全体国会议员、国会政协委员、中央及各省长市长、少将中将上将军官向全国人民视频直播的同意,另外中国公民投票中心以全国18岁-65岁投票权公民的60%以上的人数通过(投票期限6个月之内),男性必须占总票数20%以上。如果中国公民投票中心出现问题无法修复时联邦成员需要申请加入,将由和平或4名接任人以及待加入的联邦成员30位以上最高行政长官或最高军队长官通过,另外中央及各省长市长、少将中将上将、国会政协委员、全体国会议员在人民大会堂80%以上人数通过。
第六节 联邦行政区的退出方法
中华永久和平国的香港联邦、澳门联邦、台湾联邦无法退出,本退出机制只适用于新加入的联邦成员若干年之后,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行政区。
退出中华永久和平国的联邦成员,需要满足以下发起方和审核方的最终投票结果:
退出发起方:由和平或4名接任人、300个以上的省长市长、中国国会五分之三以上的国会议员、中国国会五分之三以上的政协委员、所有联邦成员五分之三以上最高行政长官、待退出的联邦成员30位以上最高行政长官或最高军队长官,以上6方任意一方提议可以申请联邦成员的退出请求进行投票,任意一方每5年只能对同一个联邦成员发起一次退出申请。
退出审核方:由和平或4名接任人以及待退出的联邦成员30位以上最高行政长官或最高军队长官在人民大会堂全体国会议员、国会政协委员、中央及各省长市长、少将中将上将军官向全国人民视频直播的同意,另外中国公民投票中心以全国18岁-65岁投票权公民的60%以上的人数通过(投票期限6个月之内),男性必须占总票数20%以上。如果中国公民投票中心出现问题无法修复时联邦成员需要申请退出,将由和平或4名接任人以及待退出的联邦成员30位以上最高行政长官或最高军队长官通过,另外中央及各省长市长、少将中将上将、国会政协委员、全体国会议员在人民大会堂80%以上人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