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永久和平国建国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独立”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永久和平国宪法》、《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总共31个省,共同组成中华永久和平国的大陆单一制度。香港联邦、澳门联邦、台湾联邦3个联邦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中华民国已消亡 ,中华民国已被中华永久和平国取代;与此同时,中华民国宪法已自然废止,中华民国宪法已被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宪法取代。台湾是中华永久和平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但即使非和平方式统一后,台湾政治制度现状可以不改变,也可以使用《和平主义治国思想》,但是可以拒绝皇权专制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一党专政中央集权制度。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与实施以“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为主”和“一个国家一个制度为辅的一国三联邦”,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地方行政或社会治理制度,高度自治 但即使非和平统一后台湾现状也可不变。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以“和平方式”统一台湾,就是通过宣传、教育和协商(或谈判)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在台湾实施《中华永久和平国联邦宪法》暨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国防和外交的法律法规,实现中华永久和平国中央政府对台湾地方政权行使管辖权。
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是中国的一个联邦行政区及联邦成员
(五)台湾联邦行政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
第八条 国家采取渐进式行使台湾联邦区域主权的形式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任何反对国家行使台湾联邦区域主权,或阻止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国防和外交的法律法规在台湾空域、海域和陆域实施的,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中国公民投票中心及公民、和平接任人投票决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中华永久和平国建国之日起开始生效。